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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
来源:本站原创 | 发布人:sysadmin | 发布时间:2015-09-05 | 浏览次数:2163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和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资产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和短期投资。

第三条 本基金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资产的效益,防止资产的闲置和损失浪费。

第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对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管理参照《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东农基金〔2014〕4号执行

第三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六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七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八条 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进行应付及预收款项的对账和清理。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九条 本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限定性资产中的待拨捐款和法律法规允许用于投资的资产。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本基金会应遵守该约定。

第十条 本基金会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待拨捐款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第十一条 本基企会将投资品种划分为四类,一是常规产品,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国债、及其他固定收益类或保本型金融产品等;二是可选择产品,主要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和型基金,股权投资(包括控股和非控股)及章程允许的其他投资;三是公益产品,主要包括出资或举办与机构使命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机构;四是禁止产品,主要包括期货和期权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一)提供担保;

(二)借款给非金融机构;

(三)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卖股票;

(四)投资于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产品;

(五)从事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六)从事违背本基金会使命,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由理事会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理事会制订,本条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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