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管理制度
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 | 发布人:sysadmin | 发布时间:2014-09-05 | 浏览次数:135823

东农基金〔2014〕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按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的规定,经黑龙江省教育厅同意,在黑龙江省民政厅正式登记注册,具有基金会法人合法地位的非公募性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进行独立核算,同时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和教育行政管理机关、民政机关、财政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基金会致力于加强东北农业大学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合作,争取国内外社会团体与个人的支持与捐赠,按照《章程》开展各项公益活动。所有收入都要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或者《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留本基金可在基金会进行资金运作,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理事长是基金会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设置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基金会财务工作接受学校财务部门指导。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八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九条  会计核算以基金会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十条  目前我国高校基金会财务核算模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集权”式管理模式即基金会只核算相应的总收入和总支出,日常的开支核算在学校层面进行;一种是“分权”式核算模式即基金会所有日常的会计事项直接在基金会层面进行;还有一种是“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核算模式即学校层面核算大的会计事项(如基建项目等),其他会计事项由基金会自行核算。根据我校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基金会的会计核算采用“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核算模式。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并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二条  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发生涉及接受外币捐赠业务时,以实际结汇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十四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资金的使用将严格按照本会业务范围和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会计制度。

第十六条  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基金会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基金会及学校各学院(部门)设立的各类基金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后,根据基金分类进行项目管理并在基金会财务部单独建账,即基金会、学院或部门分立账户,由基金会按项目独立进行会计核算(收付款项、开具收据、日常报销、编制报表等),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执行。

第十七条  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按照捐赠协议计算分配,协议上没有规定的,参照前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执行;动本基金收益按当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计算分配。

第十八条  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每年年初由基金会秘书处编制本年度财务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条  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的支出内容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和筹资费用支出。

(一)业务活动支出

业务活动支出指为了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和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

1、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捐赠协议的规定执行。凡协议中已明确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其中,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项目,由基金会秘书长及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在基金会账户上开支;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后在基金会账户上开支。

2、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需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上款办法执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审批后基金会可先执行,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认可。在年度支出预算总额内的支出调整,应由基金会秘书处审议后报理事长审定;超出年度支出预算总额的支出,须经理事会审定后方可执行,必要时理事会可采取通讯形式表决。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二)管理费用支出

管理费用指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运行费用、工作人员经费、办公费、差旅费、会务费、委托业务费等。其中,单笔金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不含2万元)的支出,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支付;单笔金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支出,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支付。

本基金会的管理费用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三)筹资费用支出

筹资费用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费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有关的费用。筹资费用一般不应超过筹资额的3%,超过该比例的特殊情况须报理事会审定。其中,单笔金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不含2万元)的支出,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支付;单笔金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支出,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支付。

为筹集捐款的宣传印刷、差旅、招待、会议等业务费用在资金增值中支付。具有明确指定用途的捐赠项目,筹资费用一般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六章  资金运作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要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视持有基金情况,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运作资金,以积极稳妥的原则利用各种审慎的投资工具开展投资理财业务,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对于按捐赠协议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的资金,基金会根据所签订的不同委托理财方式,将资金增值部分在列支业务活动支出、风险金和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自动增加到各留本基金的本金中;对于没有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的资金,基金会可根据《章程》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理事会批准后,委派专业人员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资金运作,资金增值部分应计提基金会的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定期向捐赠人、学校等有关单位公布各项捐赠款的使用情况和基金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定向及非定向捐赠收支均由监事会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款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协议规定的情况,监事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人及理事会进行裁决。

第二十六条  根据捐赠人的使用意愿,基金会有权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追踪、问效,并根据捐赠协议定期向捐赠人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资金的使用、核算和运作按照《章程》和相关会计、审计制度的规定执行,接受业务和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理事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联系我们
  •     中国黑龙江省 哈尔滨 香坊区长江路600号
  •     邮编:150030
  •     邮箱:d55190352@126.com
© 2023 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