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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 发布人:sysadmin | 发布时间:2015-09-05 | 浏览次数:223639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及科学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其他财经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装订、归档、保管、查阅利用、鉴定和销毁等工作,保证会计档案保管妥善、存放有序,严禁毁损和散失。

第三条  为了便于查账,五年内形成的会计档案,由基金会财务部门保管,五年以上的财务档案,应移交学校档案馆。向学校档案馆移交的会计档案应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中的机构名称、顺序号、案卷号、案卷标题内容、凭证号、起止年度和保管期限等内容要与账盒、凭证盒上所列内容相一致。移交会计档粢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交接完毕,交接双方经办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

第四条  需归档的纸质会计档案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和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纳税申报表等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五条  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登记制度,既发挥会计档案应有的作用,又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六条  基金会的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临时借用会计档案,应经财务主管人员批准,并限期归还。

第七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基金会财务会同档案馆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九条  对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到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十条  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基金会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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