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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 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来源:本站原创 | 发布人:sysadmin | 发布时间:2024-04-07 | 浏览次数:111310

教财[2014]3号

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发展基金会:

为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高等教育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基金会财务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治理结构,保障内控体系健全有效

1.基金会作为学校多元化筹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接受社会公益捐赠的窗口,围绕学校办学目标开展活动,通过筹资、投资等方式为学校办学活动提供经费等支持。

2.学校应当支持基金会的运行和发展,促进基金会的能力建设。

3.基金会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基金会财务收支预算、决算等重大事项,应当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4.基金会财务工作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学校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5.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制度,严格贯彻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制度,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6.基金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不相容职务分离的要求。会计岗位、出纳岗位和投资岗位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7.基金会应当将所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以及各项业务活动纳入统一管理。分支机构的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应当在基金会年报中反映和说明。

8.基金会应当支持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二、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工作

9.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10.基金会应当开设独立、合法的银行账户。

11.基金会获得的各类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地纳入账户核算,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和“小金库”。

12.基金会收到捐赠后应当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13.基金会接受现金捐赠,收款人和开票人应当由两人以上分别承担,所收取的现金应及时入账。

14.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并确认公允价值后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15.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时,在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的情况下,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在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情况下,应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16.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没有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作为入账依据的,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三、加强筹资过程管理,促进筹资专业化

17.基金会接受捐赠,必须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订立书面捐赠协议。

18.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19.基金会应当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捐赠收入。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应当记入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对于协议或合同中载明知识产权归捐赠人或除学校外第三方的研究类合同,不应确认为捐赠合同,收入不得确认为捐赠收入。

20.基金会接受捐赠过程中,如果涉及学校建筑、设施、场所的冠名事项以及学校内部机构冠名事项,应当征得学校同意。

21.基金会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用于非公益目的。

22.基金会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

23.基金会可以筹资设立支持附属学校和附属单位发展的基金,但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赠款,不得以接受捐赠的名义乱收费。

24.基金会应当加强对筹资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推动筹资活动的专业化。

四、规范投资行为,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25.基金会应当加强资产管理,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对非现金资产应该进行登记和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26.基金会资产保值增值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投资责任体系和追踪问责机制,明确投资止损原则,通过有效的过程管理控制投资风险。

27.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捐赠人对于其捐赠款投资有限制性意见的,基金会不能违背捐赠人意愿开展投资活动。基金会应保持资金的流动性,投资活动不得影响公益支出的实现。

28.基金会投资决策与执行应当分离。建立规范的投资决策议事规则,投资计划必须经过理事会决策同意方可执行。理事会授权投资委员会开展投资活动的,投资计划也必须报理事会决策,投资结果必须向理事会汇报,投资责任仍由理事会承担。每一项投资决策都必须经过表决,决策记录应载明投资事项、提请投资人的意见和签名、参与表决人的意见和签名,表决结果存书面档案。

29.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30.基金会的资金不得投向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31.基金会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五、合理使用捐赠资金,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32.基金会应当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33.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从捐赠收入中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列支。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34.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在学校有薪金收入的,不得再从基金会取得收入。

35.基金会资助学校的项目,在使用时可转至学校进行财务明细核算。学校对于基金会转来的资助项目,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经费使用情况。

36.基金会在使用经费时,应当主要通过银行进行支付,减少现金的使用。

37.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不得资助以盈利为目的活动。

六、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8.基金会应当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现金流量情况。

39.基金会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进行审计,并自觉接受税务、会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

40.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同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后,要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及基金会网站上公布。

41.基金会的信息公布工作,应当符合《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要求。

42.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43.学校应当协助基金会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促进工作的规范化。

教育部 财政部 民政部

201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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