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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证照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 发布人:sysadmin | 发布时间:2015-09-05 | 浏览次数:1978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证书使用的严肃性,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证照种类

第二条 基金会资格证照: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等。

第三条 基金会获得的各种荣誉证书。

第三章 证照保管

第四条 基金会证照由基金会秘书处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第五条 严禁任何人擅自复印基金会证照,更不得涂改、出租、出借、伪造、转让或出卖基金会证件,违反上述规定者,追究证件管理人员与当事人责任。

第四章 证照使用

第六条 基金会证照原件的借用及复印件的使用,需使用单位填写基金会证照使用申请单,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到基金会秘书处办理,办理时需在基金会证照使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第七条 基金会证照(包含原件及复印件)的使用,均需秘书长批准后,秘书处才可给予办理。秘书处须将基金会证照的复印件进行编号登记,并将申请单存档备查。

第五章 责 任

第八条 基金会证照如发生丢失,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承担全部补办费用和损失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基金会证照如未按时收回,除责成管理人员收回外,追究证照管理人员与当事人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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