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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助学金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 | 发布人:sysadmin | 发布时间:2014-09-05 | 浏览次数:1949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为便于捐赠人捐赠,规范助学金的捐赠设立、协议签订和评选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在东北农业大学范围内设立的所有助学金。

    第三条 学校鼓励受助学生自力更生、勤工俭学。助学金将用于帮助品学兼优但经济困难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助学金的设立

    第四条 国内外个人、企业或社会团体均可在本基金会设立助学金,设立人可以要求为助学金冠名。

    第五条 助学金设立人应保证其设立资金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

    第六条 助学金分为校级助学金和院系级助学金两类。校级助学金是指资助学生范围不少于两个院系的助学金。院系级助学金是指资助学生范围为单个院系的助学金。

    第七条 基金会对冠名助学金协议的捐赠金额和捐赠年限设立下限。

 (一)一次性捐赠。个人设立冠名助学金且为一次性捐赠的,捐赠金额一般不应少于5万。单位设立冠名助学金且为一次性捐赠的,捐赠金额一般不应少于10万。

  (二)年度捐赠。个人设立冠名助学金并签署年度捐赠协议的,年度协议金额一般应大于3万元,最低年限不少于2年。单位设立冠名助学金并签署年度捐赠协议的,年度协议金额一般应大于5万元,最低年限不少于2年。

  (三)非冠名助学金协议金额和年限不受此限。

    第八条 捐赠金额未达到冠名条件的,捐赠人名录将在基金会网站予以公布。

    第九条 助学金冠名规则如下:

  (一)校级助学金冠名由以下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东北农业大学”,第二部分名称由捐赠人提供,第三部分为“助学金”。

  (二)院系级助学金冠名由以下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东北农业大学××学院(系)”,第二部分名称由捐赠人提供,第三部分为“助学金”。

    第十条 助学金评选须制定标准及发放额度,并遵循《东北农业大学助学金评选及管理办法》(东农学字[2010]5号),助学金发放标准一般须在学校规定幅度以内,最高限额根据实际情况,由捐赠人或学校相关部门确定,并同时经评审委员会及主管领导签字审核。

    第十一条 设立助学金无需额外提供管理费。

    第十二条 基金会尊重捐赠人的捐赠意愿。捐赠人可指定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在校综合表现和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情况等作为其助学金的受助条件。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所有助学金均依照捐赠者意愿或助学类别单独立项管理,并及时向助学金设立者及时反馈项目执行情况。

第三章 助学金协议的签订

    第十四条 捐赠单位和个人设立面向东北农业大学的助学金,应与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或填写《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资金捐赠立项表》以书面方式确认助学金的资助方式、资助数额、资金用途、管理办法等。协议应符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双方同意不签署协议的,进行捐赠登记。

第四章 助学金的评审与颁发

    第十五条 各类助学金评审本着尊重捐赠人意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学校的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部(处)以及相关院系按照学校的助学金管理办法组织进行,其中校级助学金由东北农业大学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产生,院系级奖学金由相关院系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产生。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材料交基金会备案。

    第十六条 助学金一般不举行颁发仪式,但可根据捐赠人要求组织小规模的受助学生见面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签订协议的助学金按照原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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