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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 发布人:sysadmin | 发布时间:2015-09-05 | 浏览次数:16838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活动,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公正、严谨、及时的原则,主动公布应该公开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条 基金会公开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本办法的管理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同时声明原信息作废;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所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五条 基金会建立健全基金信息公开和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基金会对下列信息将主动公开:

(一)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基金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基金会联系方式;

(三)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五)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收入与支出情况;

(六)重大公益活动项目信息;

(七)已完成的捐赠信息、重大项目进展等相关新闻。

权利人未向基金会提出不公开信息要求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七条 基金会对下列信息将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

(四)阶段性信息:尚未确定捐赠的交流和洽谈信息等;

(五)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个人建议等。

本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基金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八条 基金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黑龙江省民政厅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黑龙江省民政厅审查通过后30日内,基金会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黑龙江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九条 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开。

第十条 基金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活动项目种类、概况、负责人情况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公开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及评估结果。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基金会官方网站,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基金会官方网站为信息公开主要渠道。

第十二条 在基金会各宣传平台、黑龙江省民政厅指定的媒体以及其他主流媒体(电视、广播、报刊)上公开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和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理事会)协同建立捐赠人对捐赠到款情况及评估效果查询的有效反馈渠道。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基金会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提出信息公开建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

第十六条 根据公开管理办法,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秘书长负责各类信息的审核及信息公开建议的审批,重大事项的信息公开报理事会审批。

第十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基金会将信息公开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黑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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