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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基金会进行投资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佥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二条 本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限定性资产中法律法规允许用于投资的资产,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本基金会应遵守该约定。
第三条 本基金会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待拨捐款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第四条 本基金会投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公益产品及其他固定收益类或保本型金融产品,如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绝对禁止包括期货和期权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品种。
笫五条 本基金会重大投资项目须经理事会批准,理事长签批。
第六条 本基金会直接运作的投资范围限于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产品,其他投资须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
第七条 本基金会选择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规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银行或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5000万元;
(三)具有3年以上在黑龙江省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四)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人员。
第八条 本基金会必须与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本基金会应当定期对投资管理人的管理业缋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第九条 本基金会仅以出资额对所投资的机构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行使股东或出资人权利。
第十条 本基金会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一)提供担保;
(二)借款给非金融机构;
(三)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卖股票;
(四)投资于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禁止产品;
(五)从事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服责任的投资;
(六)从亨违背本基金会使命、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属于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投资产品,由基金会投资理财小组或该项目的基金管理委员会建议,经理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在投资决策前,基金会投资理财小组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论证。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经常、全面了解投资项目和企业的经营情况,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利息和分红等应得收益。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须建立档案,专人管理,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十五条 本条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本基金会制订,本条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本基金会。
笫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5月10日起实行,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