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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各类基金的统一管理,保障捐赠方和受赠方的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依照《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和《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各界向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含下属单位)捐资设立的奖助学佥、奖教金、校园建设基金等各类基金(含实物)。由各级政府部门拨款设立的资助学校科学研究的各种基金和其它各种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项目或基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的管理
笫三条 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筒称基金会)秘书处是基金的管理单位,主要负责:
1.各类捐赠基金的规范管理和总体协调;
2.指导和协助学院开展院级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3.监督各类基金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4.组织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及理事会审批;
5.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努力使基金保值增值;
第四条 基金会下设学院分会,分会明确分管领导和组织机构,分会参照总会执行章程和基金管理办法。
分会基金管理职责是:
1.制定本部门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2.组织实施本单位负责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科研基金、师资建设基金等项目,履行相应义务;
3.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维护捐赠方和受赠方的权益
4.向捐赠方和基金会提供实施的总结。
第五条 学校(含下属单位)接受的所有社会捐资均应入基金会账户,实行统一管理。基金会按照项目设立单独账目,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学院分会设立的基金项目财务审批由学院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基金会设立的基金项目由理事长和理事长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 各项基金的使用要本着“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使用,使基金发挥最大的效能。
第七条 各项基金由基金会统一收付款项、出具捐赠类发票、颁发证书等,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登记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
第八条 专项基金资助的项目完成后,受益方须向所资助基金的管理组织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 基金的设立
第九条 根据捐赠方意愿,基金可分为限定性基金(捐赠方指定用途的基金)和非限定性基金(捐赠方不指定用途的基金)。非限定性基金统一纳入基金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有利于东北农业大学长期发展的项目,由基金会理事会根据基金会章程及学校发展需求支用。
第十条 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各界可根据自已意愿在东北农业大学(含下属单位)设立基金,也可向学校已设基金捐赠资金。学校各单位均可在基金会设立基金,学院基金项目的设立应由学院分会拟定所设基金的章程及基金管理办法或使用实施细则等,报基金会备案后设立。
第十一条 基金名称一般由受赠方名称、捐赠方名称或捐赠方指定的名称以及基金用途(非限定性或多用途基金除外)确定。
基金项目类别主要包括:
1.基本建设项目
2.学生成长项目
3.教师发展项目
4.校园文化建设项目
5.校友工作项目
6.基金会工作项目
7.非限定性项目
8.校友年度捐赠
9.其他捐赠项目
第十二条 设立程序
1.接受捐赠
受赠方协助捐赠方填写《捐赠协议》,商定基金名称,签订捐赠协议,单笔捐赠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捐赠协议由基金会理事长签署,10万元以下项目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或理事签署。捐赠方交付捐赠款或实物,基金会应登记、立项、开具接收票据,提供税前扣除证明文件,颂发捐赠证书。
2.制定章程。
受赠方在充分听取捐赠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所设基金的实际制定章程或实施细则,报基金会备案。
3.成立组织
为所设基金成立包括捐贈方参加的项目管理评审组织。
4.举行仪式。
根据捐赠方和受赠方协商一致原则,举行设立基金仪式发布相关信息
第四章 基金的支取
第十三条 基金支取程序
1.受赠方支取基金应根据捐赠方基金使用用途及捐赠协议填写《东北农业大学基金划拨登记表》
2.受赠方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基金会秘书处,基金会负责人审批报财务部门审核划拨。基金支取额度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10万元以下项目,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审批;管理费用支出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2万元以下项目,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审批;筹资费用一般不应超过筹资费的3%,费用支出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2万元以下项目,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审批。
3.受赠方在基金会专用账户上支取
第五章 基金项目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四条 基金项目因协议期满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项目负责单位提出终止申请,报基金会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各类基金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笫十六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理,由基金负责单位提出意见,报基金会审核同意后实施,一般应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或纳入学校非限定性基金中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