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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对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作用,加强对学校接受各类捐赠的集中统一管理,规范、合法地使用、管理和运作捐赠资金,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捐赠是补充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学校鼓励各单位和个人积极筹措和争取社会资源,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多元化吸引资金,拓宽学校办学资金渠道,支持学校发展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以货币、实物、债券、股票、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的赠与。
第四条 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2.遵循自愿、公益、无偿的捐赠原则;
3.坚持捐赠资金使用的非盈利原则;
4.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校基金会),是按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黑龙江省教育厅同意,在黑龙江省民政厅正式登记注册的非公募性基金会、慈善组织。
第六条 校基金会是代表学校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专门机构。校基金会理事会全面负责领导、管理和统筹协调全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制定、修改校基金会章程;
2.讨论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3.决定资金募集、管理、使用、运作等重大工作计划,确保基金安全,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4.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
5.整合和审定全校各单位(学院)的捐赠项目。
第七条 校基金会下设秘书处,与校友工作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校基金会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具体审核、办理学校及各学院(单位)接受捐赠的相关事宜;
2.拟定捐赠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办法;
3.策划、推广捐赠项目;
4.负责对捐赠项目的进展程度、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保证捐赠协议的履行;
5.负责捐赠基金的运作和信息公开工作;
6.负责捐赠项目档案的建立、捐赠证书的制作与发放;
7.负责联系、指导各学院(单位)基金捐赠工作;
8.完成学校和校基金会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校基金会下设财务部,由学校财务部门安排专人代为管理。
第三章 基金设立
第九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基金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
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可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
根据基金来源、用途的不同,基金可指定设为学校或下属单位名义的基金。
第十条 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基金,由校基金会拟定所设基金的章程和管理办法;学校下属单位接受的以下属单位名义设立的基金,由下属单位拟定所设基金的章程和管理办法,报校基金会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争取的社会捐赠在办理的过程中,应与校基金会取得联系,统一到校基金会备案,接受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财务管理、基金章程、协议文本等方面的咨询与审核,并按规范的格式与捐赠方签署协议。协议由校基金会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基金项目设立应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主要用于支持学校教学、科研等研究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学校重点学科、专业、实验室和重点课程的建设,支持学校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奖励对学校建设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优秀教职工和学生,资助校际间学术合作与交流,资助贫困学生和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支持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有关的其他项目。
第十三条 基金的名称一般由“东北农业大学”(或东北农业大学下属单位)、出资团体或个人名称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如“东北农业大学秦鹏春助学基金”、“东北农业大学王金陵科教奖励基金”。以捐赠方冠名的专项基金,原则上其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对所有捐赠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社会各界对学校及下属单位的所有捐赠款项均进入校基金会账户,并按捐赠协议统一管理,各项基金由校基金会财务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收付款项、开具收据、日常报销、编制报表等),并接受基金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
第十五条 各项基金应本着“尊重捐赠意愿、择优奖励、择需资助、公开公平”的原则使用。
第十六条 校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校内所有基金资助项目的立项登记、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汇报。
第十七条 校级奖助学金,由校基金会会同学校有关部门根据相关基金的章程、管理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组织立项及评审。
第十八条 各学院、部门基金及专项基金,由本学院、部门或专项基金主要涉及的学院、部门成立相应的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按照《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负责具体的立项、管理和实施。特殊情况由校基金会会同各基金管理委员会另行商定。
第十九条 基金项目完成后,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的单位或部门须向校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归档备案。年度捐赠项目或跨年大项目应提交年度报告。
第二十条 所有捐赠项目单独立账,单独核算,并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接受审计。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及基金运行情况,各基金每年可从可用经费中提取适量管理费,用于专家评审及日常行政办公开支等,可累积使用。
第五章 其他捐赠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须填写《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登记表》,并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入账,由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基金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部门基金或专项基金因完成宗旨、协议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该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申请,报校基金会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基金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该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提出意见,报校基金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处理,但必须用于与该基金宗旨有关的项目或纳入到校教育发展基金本金中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所有单位接受的捐赠均需到校基金会登记备案。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以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义在社会募集和接受捐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本基金会与捐赠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