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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正确完整识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规范基金会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和《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公允性的原则。
第二条 基金会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 关联交易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条 理事会对关联交易履行决策职责。
第五条 秘书处负责执行执行理事会制定的关联交易规章制度及其它有关决议。
第六条 秘书处负责执行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
第二章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七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八条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三章 关联交易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关联交易金额在20000元以下的,由秘书处报理事长审批。
第十条 关联交易金额在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由秘书处报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定价应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
第四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十二条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应公开披露,并在年审中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涉及或未尽的投资事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