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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奖教金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 | 发布人:sysadmin | 发布时间:2014-09-05 | 浏览次数:19003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为便于捐赠人捐赠,规范奖教金的捐赠设立、协议签订和评选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在东北农业大学范围内设立的所有奖教金。

    第三条 奖教金将用于奖励广大教职工在教学、科研、建设、管理等方面作出的突出成绩,鼓励和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投入教育事业,教书育人,勇于创新,乐于奉献,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二章 奖教金的设立

    第四条 国内外个人、企业或社会团体均可在本基金会设立奖教金,设奖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为奖教金冠名。

    第五条 设奖单位和个人应保证其设奖资金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

    第六条 基金会对冠名奖教金协议的捐赠金额和捐赠年限设下限。

   (一)一次性捐赠。个人设立冠名奖教金且为一次性捐赠的,捐赠金额一般不应少于5万。单位设立冠名奖教金且为一次性捐赠的,捐赠金额一般不应少于10万。

   (二)年度捐赠。个人设立冠名奖教金并签署年度捐赠协议的,年度协议金额一般应大于3万元,最低年限不少于2年。单位设立冠名奖教金并签署年度捐赠协议的,年度协议金额一般应大于5万元,最低年限不少于2年。

   (三)非冠名奖教金协议金额和年限不受此限。

    第七条 捐赠金额未达到冠名条件的,捐赠人名录将在奖教金光荣册及基金会网站予以公布。

    第八条 设立冠名奖教金,相应的签约、评审、证书制作、颁奖仪式和跟踪服务等管理费用,一般在冠名奖教金中列支。设立非冠名奖教金,不需管理费用。

    第九条 奖教金评选须制定标准及发放额度,奖教金获奖金额标准一般须在学校规定幅度以内,最高限额根据实际情况,由捐赠人或学校相关部门确定,并同时经评审委员会及主管领导签字审核。

    第十条 基金会对所有奖教金均依照捐赠者要求单独立项管理,并向奖教金设立者及时反馈项目执行情况。

第三章 奖教金协议的签订

    第十一条 捐赠单位和个人设立的面向东北农业大学的所有奖教金,应与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或填写《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资金捐赠立项表》,以书面方式确认奖教金的资助方式、资助数额、资金用途、管理办法、组织评奖办法等。协议应符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双方同意不签署协议的,进行捐赠登记。

     第十二条 捐赠款经双方协商同意延迟交付,但在奖教金颁奖前仍未到位的,该奖教金暂停。

第四章 奖教金的评审与颁奖

    第十三条 各类奖教金评定本着尊重捐赠人意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教学岗位教师

    1.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风端正、师德高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有强烈的教书育人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在教学岗位做出突出贡献。

    2.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刻苦钻研业务,工作精益求精,积极参加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与质量,教学效果好。

    3.寓德育于教学各环节之中,在教学过程中坚持马克思主义原则、立场、观点,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4.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关心学生的成长成才,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深受学生的敬重和爱戴。

    5.学生、教学督导及学院考评成绩均为优秀。

  (二)管理岗位教师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和党政管理工作的新路子、新方法。

    2.努力钻研业务知识,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工作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科学规律和有效方法、途径。

    3.密切联系群众,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带头作用突出;关心师生员工的生活疾苦,积极主动,秉公办事,效率高,能力强,工作扎实,成绩显著。

    4.具有典型先进事迹。

  (三)服务岗位教师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尊师爱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改革意识和竞争意识,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工作卓有成效。

    3.具有热情的服务态度,娴熟的服务技能,优良的服务质量,能够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受到广大师生员工好评。

    4.具有典型先进事迹。

    第十四条 奖教金的评审同时根据捐赠方的意愿以及捐赠方与获奖单位共同制定的奖教金管理办法组织进行,基金会设立的各种奖教金由基金会组织奖教金评审委员会评审产生,各院系或者相关部处设立的各种奖教金自行组织奖教金评审委员会评审产生。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材料交基金会备案。

    第十五条 基金会或者获奖单位可根据捐赠者意愿组织奖教金颁奖大会,颁发奖教金证书和光荣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签订协议的奖教金按照原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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