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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票据的管理和使用,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佥会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使用《黑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专用票据》,对捐款及其他捐赠开具发票。
第三条 基金会依法取得各项捐赠收入时应使用上述票据,不得私购求自制票据使用。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是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票据的购买、登记保管和缴销。
第二章 票据的领用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应指定专人进行票据的管理工作,具体办理票据的购买、登记、保管、发放、和缴销,并负责对票据领用情况的定期核奎和报告。
第六条 领用票据时,财务人员应填写票据领用登记表,票据领用人应逐项核对所领取票据的名称、起止号、数量等,当面检查所领取票据是否存在重号、漏号、缺页、破损等情况,确认无误后,签字领取票据
第七条 特殊事项领用票据时,由领用人出具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收费事项,领用票据的数量等,经理事会秘书长审核,到财务部门办理领用手续。
第三章 票据的使用和保管
第八条 各类票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相互混用。
第九条 财务部门必须严格规范使用票据。票据应按照票据号码顺序使用,不得跳号或者空号。填写票据时,全部联次次性如实填写,开票日期、交款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金额、收款人等栏目要填写完备,并由收款人签章
第十条 使用票据时发生填写错误,不得涂改,挖补或擅自撕毁,务必完整留存,并在各联次上加盖“作废”章。
第十一条 开具票据收到款项后,必须及时进行结算入账,同时办理票据的核销手续。所收款项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或将公款私用。
第四章 票据的核销
第十二条 票据实行定期核销制度。票据使用完毕,使用人应及时将存根交回财务。
第十三条 财务应将票据存根进行分类保管,按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和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办理票据核销。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基金会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票据。接受基金会监事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严禁发生下列违反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一)无票据收款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收款;
(二)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印章;
(三)超出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票据;
(四)未按照规范的要求使用票据,所开具票据各联次的内容、金额等信息不一致;
(五)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涂改、挖补、销毁票据;
(六)管理不善,损毁、丢失票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目起执行。
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