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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 | 发布人:sysadmin | 发布时间:2014-09-05 | 浏览次数:19149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各项资助项目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于本管理办法的资助项目涵盖所有限定性资助项目和非限定性资助项目,具体包括:

  (一)支持学校教学、科研等研究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支持学校重点学科、专业、实验室和重点课程的建设项目;

  (三)奖励对学校建设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四)奖励优秀教职工和学生;

  (五)资助校际间学术合作与交流;

  (六)资助贫困学生和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七)支持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有关的其他项目;

  (八)设立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它基金项目;

  (九)按照捐赠者的意愿所资助的项目;

  (十)理事会认为有必要资助的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管理资助项目,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登记、组织协调、经费管理、检查监督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受助项目的情况。

第二章 限定性资助项目的立项

    第四条 限定性资助项目在协议签订后,须填写《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立项表》(简称《立项表》),会同电子文本在规定时限内交至基金会秘书处,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

    第五条 受益单位须成立本单位的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监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立项表》的内容须包括:捐赠协议编号、捐赠者姓名或捐赠单位名称、获赠金额项目名称、项目的目标及意义、项目存续的年限、项目的受益人或受益范围、项目实施计划、资助总金额及用途详细的用款预算。

第三章 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的申请与批准

    第七条 各年度非限定性资助的资金总额和资助重点须在理事会审定的年度预算规模额度内,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基金会的财务状况,由基金会秘书处制定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第八条 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的受益对象为符合《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资金投向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向基金会提供主要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所有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申请对象都须填写《立项表》,会同电子文本在规定时限内交至基金会秘书处。

申请单位原申请的项目未按时结项或被评为不合格项目的,基金会对其新申请的项目可不予受理。

    第十条 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的评审与批准

  (一)项目初审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章程》和当年度资助规划进行筛选,将符合资助要求的项目,提请基金会项目评审委员会议审议。

  (二)项目评审由基金会秘书处将初审符合资助要求的项目提请基金会项目评审委员会议审议。 项目申请人可以在评审会上进行陈述。

  (三)评审委员会投票决定入选项目,报理事会决定是否资助。

  (四)理事长认为有必要资助的项目,可以召开理事会讨论。

  (五)基金会项目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基金会相关负责人及与资助项目相关的部门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将公布最终获准资助的非限定性项目名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助项目的具体受益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受益单位)。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监督与验收

    第十二条 在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受益单位应严格按照《立项表》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并按时向基金会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基金会秘书处则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并对照《立项表》中的用款预算,按进度发放资助款项。

    第十三条 所有项目结束后,项目受益单位须提交一份项目总结报告,并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总结报告的打印稿和电子文本送交基金会秘书处。

    受益年度在1年以上且资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受益单位每半年须提交一份项目执行情况的简报,送交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

    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单位需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的所有成果须以适当形式体现基金会的资助。

    第十六条 基金会将根据《立项表》约定的内容对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地抽检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 项目受益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立项表》中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撤销资助,直至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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