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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鸣谢办法(试行)
为感谢和表彰社会各界爱心团体和人士对东北农业大学教育事业发展建设所给予的支持和帮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鸣谢对象为以货币、实物、债券等形式向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无偿捐赠的团体、企业或个人。
第二条 基金会将所有捐赠者名单列入捐赠名册存档,并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通过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网站公布捐赠金额和名单。
第三条 具体鸣谢办法
(一)捐赠人民币累计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团体、单位或捐赠人民币累计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个人,颁发鸣谢证书和“东北农业大学教育贡献奖”银盘,可以校内景观为其冠名,按意愿可举行捐赠仪式,并可聘为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誉理事。
(二)捐赠人民币累计在1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团体、单位或捐赠人民币累计在5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个人,颁发鸣谢证书和“东北农业大学教育贡献奖”银盘,可以校内景观为其冠名,按意愿可举行捐赠仪式。
(三)捐赠人民币累计在1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团体、单位或捐赠人民币累计在5万元(含)至50万元的个人,颁发鸣谢证书和“东北农业大学教育捐赠奖”杯,栽种以捐赠者命名的纪念树,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基金会网站开辟宣传专栏。
(四)捐赠人民币累计在1万元(含)至10万元的团体、单位或捐赠人民币在1万元(含)至5万元的个人,颁发鸣谢证书和“东北农业大学教育捐赠奖”杯。
(五)捐赠人民币累计在1万元以内的团体、单位或个人,颁发鸣谢证书。
第四条 对于提供捐赠的社会团体、单位、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允许的前提下,可优先享有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五条 未尽事宜,视捐赠情况,另行协商鸣谢方式。
第六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