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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 发布人:sysadmin | 发布时间:2025-05-20 | 浏览次数:196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非现金捐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在开展非现金捐赠活动时,必须贯彻自愿和无偿的原则,并严禁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三条 非现金捐赠的使用范围:

(一)校园基础设施、教学环境、教学软硬件建设;

(二)依据捐赠者意愿,支持学生活动、师生奖助等;

(三)学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学科发展等方面建设;

(四)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其他捐赠用途。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必须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并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实物。基金会在接受捐赠实物时应组织人员当场验收,验收无误后方可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第五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三)对于历史捐赠物品,由受赠单位负责存放及妥善管理,受赠单位为第一责任人,基金会只做备案记录,不做具体价值评估,不计入入账价值。

第七条 基金会接受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时,应当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企业捐赠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以及受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  非现金捐赠的管理和使用

 

对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非现金捐赠,基金会应按照捐赠者意愿使用。

基金会对接收的捐赠物资进行验收、入库、出库管理:

(一) 捐赠物资入库时,需核实数量、检验质量,非捐赠物资不得私自入库;

(二)入库时进行拍照留存;

)建立捐赠物资资产台帐

使用单位(合同乙方)领取捐赠资产时,向基金会办理出库手续,填写《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非现金捐赠出库单》,签字盖章后提交基金会,使用及存放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

第十 使用单位(合同乙方)应严格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单位(合同乙方)需自行主动办理资产登记等相关手续;不具有纳入国有资产管理条件的非现金捐赠,使用单位(合同乙方)需妥善保管;股权、无形资产等非现金捐赠,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 对具有限定性用途的捐赠实物,应遵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的,应事先征得捐赠方同意。未限定用途的捐赠实物,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分配使用建议方案,价值在10万以下的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价值在10万(含)以上、20万以下的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价值在20万(含)以上的由基金会理事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十 捐赠方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实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方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如实答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属于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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