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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 发布人:sysadmin | 发布时间:2015-09-05 | 浏览次数:115055

东农基金〔2014〕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下称“基金会”)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确保印章安全,根据《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基金会秘书处全面负责基金会的印章管理工作,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由基金会秘书处到指定具有公章刻制资格的刻字社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刻制和更换印章。

第四条 印章遗失或更换,按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规定申请重新刻制。

第五条 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由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与使用

第六条 基金会各类印章均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不得转借他人,保管人员发生变动时,须办理移交印章手续。

第七条 基金会现有印章七枚。

“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章一枚、基金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印章一枚、基金会秘书长(负责人)印章一枚由基金会秘书处保管并按规定使用。

“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一枚、“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现金收讫”章一枚、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转账收讫”章一枚、基金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印章一枚由基金会财务部保管并按规定使用。

第八条 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时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内容与落款。盖印要端正清晰,用印后的留存材料要编号整理,归卷备查。

第九条 印章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载明事项,经基金会理事长或授权人批准后,由包括印章保管人在内的两人以上人员共同携带使用。

第十条 印章保管人外出、请假,事先必须将印章移交秘书处领导或由领导指定人员暂为代管,并做好交接手续。临时保管人要履行印章管理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 基金会公章使用范围:

(一)以基金会名义签发的文件;

(二)以基金会名义报送的各类报表;

(三)基金会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封条;

(四)以基金会名义颁发的各类证书;

(五)以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委托书、证明、介绍信等;

(六)基金会提交给主管单位的年检材料;

(七)其他需盖基金会公章的用印。

第十二条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名章使用范围:

(一)适用于单位设立时的登记审核;

(二)支票专用章;

(三)其他需要盖法人代表人名章的事项。

第十三条 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现金收讫章、转账收讫章的使用范围为以基金会名义的与收入、支出有关的票据、支票、账册等。

第四章 用印审批

第十四条 基金会印章的使用必须履行相应的登记审批手续,不符合手续的用印,保管人可拒绝给予用印。

第十五条 “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章系基金会法人章。基金会理事长印章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名章,与私人章性质不同,属于公务专用章。

基金会法人章和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名章(基金会秘书处保管),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经理事长授权秘书长的审批后方可由基金会秘书处使用。

第十六条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名章(基金会财务部保管)、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基金会现金收讫章、基金会转账收讫章,为银行预留印鉴,只作为银行印鉴章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基金会秘书长或经秘书长授权财务部负责人审批后,由基金会财务部会计和出纳按规定的财务管理权限及工作内容使用。

第十七条 不准在空白凭证上盖印,特殊情况需经理事长特别批准,并编号登记,存档备案。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八条  未严格依照本规定审批、使用和保管印章,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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